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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过滤器标准 (GB/T 14295-2008)

日期:2014-07-31来源:俊威净化浏览次数:1080

空气过滤器标准 (GB/T 14295-2008)全文完整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过滤器(简称过滤器)的术语与、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常湿、包括外加电场条件下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空气净化系统或设备的干式过滤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36-2000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
GB/T 2423.3-200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624.1-2006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第1部分:一般原理和要求
GB/T 2624.2-2006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第2部分:孔板
GB/T 2624.3-2006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第3部分:喷嘴和文丘里喷嘴
GB/T 2624.4-2006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第4部分:文丘里管
GB/T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4857.23-2003包装运输包装件随机振动试验方法
GB/T 6167尘埃粒子计数器性能试验方法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
3.1干式过滤器
滤料既不浸油,也不喷其他液体的过滤器。
3.2亚高效过滤器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95%而小于99.9%的过滤器。
3.3高中效过滤器
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对粒径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70%而小于95%的过滤器。
3.4中效过滤器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计数效率小于于70%的过滤器。其中中效1型过滤器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60%、中效2型过滤器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40%而小于60%,中效3型过滤器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20%而小于40.
3.5粗效过滤器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不满足中效及以上级别要求的过滤器。其中粗效1型过滤器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50%,粗效2型过滤器计数效率或等于20%而小于50%,粗效3型过滤器标准人工尘计重效率大于或等于50%,粗效4型过滤器标准人工尘计重效率大于或等于10%而小于50%。
3.6静电过滤器
利用高压静电场使微粒荷电,然后被集尘板捕集的空气过滤器。
3.7框架
容纳滤料、保持过滤器外形、承受安装和使用时外力的壳体。
3.8支撑体
支撑滤料或使滤料间空气通道保持一定形状的部件。
3.9气溶胶发生器
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检测时,提供稳定的试验用气溶胶的发生装置。
3.10额定风量
规定的过滤器在单位时间内设计处理的风量,或过滤器迎面风速乘以过滤器迎风面积,单位以m3/h表示。
3.11粒径
用某种测定方法测出的表征粒子大小的名义尺寸,并不含有具体的几何形状的意义,单位以μm表示。
当用光散射粒子计数器测定时,粒径是指与标准粒子散射光强度作等效比较而获得的综合效果,代表着某一几何尺寸范围的粒子大小。
3.12含尘浓度
指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悬浮粒子的数量或质量。当以P/L为单位时,称为计数浓度;当以mg/m3为单位时,称为计重浓度。
3.13粒径分组
根据本标准的需要,将试验空气中所含的悬浮粒子按粒径的大小分为2组,即大于或等于0.5μm和大于或等于2.0μm。
3.14计数效率
指未积尘的受试过滤器上、下风侧气流中气溶胶计数浓度之差与其上风侧计数浓度之比,即受试过滤器捕集粒子数量的能力,该效率以百分数(%)表示。
3.15人工尘
指把人工尘按一定要求发散到空气中去形成比较均匀的分散系的设备。
3.17末端过滤器
指用来捕集透过受试过滤器的人工尘的过滤器。
3.18计重效率
指用人工尘试验过滤器,在任意一个试验周期内,受试过滤器集尘量与发尘量之比,即受试过滤器捕集灰尘粒子质量的能力,该效率以百分数(%)表示。
3.19初始计重效率
指用人工尘试验过滤器,第一个试验周期内中间状态的计重效率,该效率一百分数(%)表示。
3.20平均计重效率
指用人工尘试验过滤器,在额定风量下阻力达到终阻力的期间内,若干次测得的计重效率的算术平均值,该效率以百分数(%)表示。
3.21初阻力
指未积尘的受试过滤器通过额定风量时的空气阻力,单位以Pa表示。
3.22终阻力
指在额定风量下由于过滤器积尘,而使其阻力上升并达到的规定值。可以是表3规定的值,也可以由生产厂家推荐,单位以Pa表示。
3.23容尘量
指在额定风量下,受试过滤器达到终阻力时所捕集的人工尘总质量,以单位g表示。
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4.1.1按性能分类
    a)粗效过滤器,分成粗效1型过滤器、粗效2型过滤器、粗效3型过滤器、粗效4型过滤器;
    b)中效过滤器,分成中效1型过滤器、中效2型过滤器、中效3型过滤器;
    c)高中效过滤器;
d)亚高效过滤器。
4.1.2按型式分类
a)平板式;
b)折褶式;
c)袋式;
d)卷绕式;
e)筒式;
f)静电式。
4.1.3按滤料更换方式分类
a)可清洗;
b)可更换;
c)一次性使用。
4.2按规格分类
过滤器的基本规格按额定风量表示。小于1000m3/h的规格代号为0,1000m3/h规格代号为1.0,每增加100m3/h级递增0.1,增加不足100m3/h的规格代号不变,见表1.
4.3标记
4.3.1过滤器外形尺寸表示原则为:以气流通过方向为深度,以气流通过方向的垂直截面正确的安装时的垂直长度为高度,水平长度为宽度。标记如下(代号含义见表1)。
 
4.3.2标记示例
a) KZ2-Z-Y-1.5即中效2型空气过滤器,折褶式,一次性使用,额定风量为1500m3/h,无防火要求;
b) KC3-P-K-2.0H即粗效3型空气过滤器,平板式,可清洗的,额定风量2000m3/h,有防火要求。
5基本规定
5.1.1过滤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
5.1.2框架或支撑体无凹凸疤痕、破损、外形完整规矩。
5.1.3滤料无损伤。
5.1.4静电空气过滤器单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V,三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480V,额定频率应为50Hz的静电空气过滤器机组。
5.1.5静电过滤器应设置断电保护,保证在打开机组结构进行维修或维护时,其内部装置自动断电。
5.1.6静电空气过滤器为公众易触及的器具,其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4706.1-2005的规定的I类器具的要求,即试验探棒不应触及带电和可能带点的部件。
5.2材料
5.2.1滤料
   a)效率、阻力、强度、容尘量等性能应满足同类过滤器性能要求;
   b)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要求,并不产生二次污染;
   c)厚度,密度应均匀,不应含有硬块等明显杂物,表面不应有裂隙,空洞等外伤;
   d)可再生或可清洗的滤料,再生或清洗后的效率不应低于原指标的85%,阻力不应高于原指标的115%,强度仍应满足使用要求。
5.2.2粘结剂和密封胶
   a)粘结剂的剪力强度和拉力强度应不低于滤料强度,其耐温耐湿应与滤料相同;
   b)密封胶应保证过滤器阻力在使用极限条件下,运行时不开裂,不脱胶,并且具有弹性,其耐温耐湿应与滤料相同。
5.3结构
5.3.1框架或支撑体
a)当框架或支撑体既当滤料支撑体又当作过滤器密封端面框架时应有强度和刚度的要求;
b)当框架或支撑体仅作为滤料支撑体时,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是不能影响过滤器的安装和正常使用。
5.3.2密封措施
       a)滤芯与框架(或支撑体)压接应密封,如用胶封,则粘结应牢固,无漏孔及脱开裂缝。粘结处、缝接处在撕裂试验后不开裂;
      b)框架(或支撑体)端面若有密封垫,密封垫应平整,具有弹性,与框架(或支撑体)粘接要牢固。
5.3.3可清洗,可更换的过滤器应拆装方便,清洗方法简单。
5.3.4卷绕式过滤器运转部件应灵活,滤料不偏斜、卷绕速度均匀。
6要求
6.1尺寸偏差
6.1.1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允许偏差见表2。
表2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外形/类别 粗效 中效 高中效 亚高效
端面 ≤500 0
-1.6
>500 0
-3.2
深度 ---- ---- ---- +1.6
0
每端面两对角线之差 ≤700 ---- --- ---- ≤2.3
>700 ---- ---- ---- ≤4.5
6.1.2平面度
高效过滤器端面及侧板平面度应小于或等于1.6mm。
6.2效率、阻力
6.2.1过滤器效率、阻力应在额定风量下符合表3的规定。
6.2.2未标注额定风量,应按表3规定的迎面风速推算额定风量,并按附录A和附录B进行试验;
6.2.3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额定风量下的初阻力的情况下,过滤器的初阻力不得超过产品标称值的10%。
表3过滤器额定风量下的效率和阻力
 
性能类别/性能指标  
代号
迎面风速(m/s) 额定风量下的效率(E)/% 额定风量下的初阻力(△Pi)/Pa 额定风量下的终阻力(△Pt)/Pa
亚高效 YG 1.0  
 
粒径≥0.5μm
99.9>E≥95 ≤120 240
高中效 GZ 1.5 95>E≥70 ≤100 200
中效1 Z1  
2.0
70>E≥60 ≤80 160
中效2 Z2 60>E≥40
中效3 Z3 40>E≥20
粗效1 C1  
2.5
 
粒径≥2.0μm
E≥50 ≤50 100
粗效2 C2 50>E≥20
粗效3 C3 E≥50
粗效4 C4 50>E≥10
注:当效率测量结果同时满足表中两个类别时,按较高类别评定。
6.3容尘量
过滤器必须有容尘量指标,并给出容尘量与阻力关系曲线。过滤器试剂容尘量指标不得小于产品标称容尘量的90%。
6.4抗撕裂
在抗撕裂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得有滤芯撕裂,从框架(或支撑体)移位或其他的损坏。
6.5耐振动
过滤器经振动试验后,效率和阻力仍符合表3的规定。
6.6清洗
过滤器清洗后的效率不应低于原指标的85%,阻力不应高于原指标的115%,强度仍应满足使用要求。
6.7防火
过滤器进过高温高湿储存后,阻力仍然满足表3的要求,效率不低于试验前的90%,且要求外观不滋菌,不生霉。
6.9绝缘电阻
机组按7.9的方法试验,其冷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
6.10电气强度
机组按7.10的方法试验,应无击穿。
6.11泄露电流
机组按7.11的方法试验,其外露金属部分和电源线间的泄露电流值不应大于1mA。
6.12接地电阻
机组在明显的位置应有接地标识,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按7.12的方法试验,其外露金属部分和接地端子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0.1Ω.
6.13湿热试验
机组湿热试验按7.13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
a)     机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部分之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b)      施加表4规定的电压1min,应无击穿。
6.14臭氧
臭氧发生浓度1h均值应低于0.16mg/m3。
7试验方法
7.1尺寸偏差
7.1.1长度用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游标卡尺检查。
7.1.2平面度用平板和塞尺检查,平板精度为3级,塞尺厚度范围为0.02mm~0.5mm。
7.2效率、阻力
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4抗撕裂
额定风量下,在装置断面上均匀的添加棉纤维、飞尘、试验尘或者它们任意混合物来增加阻力,达到3倍初阻力,并保持3min,而后2min内通过降低风量把试压压差降低到初阻力的10%。这个程序必须重复作4次。
7.5耐振动
对亚高效过滤器经检验合格后,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志,并应按GB/T 4857.23-2003的相关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经过耐振动试验后的过滤器按7.2的规定复检效率和阻力,试验结果应符合6.5的规定。
7.6清洗
按制造厂给出的清洗方法清洗后,按7.2的规定复检效率和阻力。
7.7防火
有防火要求的过滤器,应按GB 8624的规定进行防火试验。
7.8储存
将被检过的过去了储存与(40±2)℃,相对湿度(93±2)%环境内48h,取出后立即进行效率、阻力试验。
7.9绝缘电阻
常温、常湿条件下,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机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
7.10电气强度
7.10.1在机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施加额定频率的交流电压,开始施加电压应不大于规定值的一半,然后快速升为全值,持续时间1min。施加的电压见表4。
表4
单相 三相
1250V 1500V
7.10.2大批量生产时,可用1800V电压及1s时间进行测量。
7.11泄露电流
对于单相器具施加1.06倍的额定电压,对于三相器具施加1.06倍的额定电压除以根号3,在施加试验电压5s内,测量机组外露的金属部分与电源线之间的泄露电流。
7.12接地电阻
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机组外壳与接地端子之间的电阻。
7.13湿热试验
按GB/T 2423.3-2006规定的试验条件,连续运行48h后进行测量,并应符合6.13的规定。
7.14臭氧
机组在额定风量下,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8检验规则
8.1过滤器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填写在出厂合格证上方可出厂。粗效、中效、高中效过滤器出厂检验项目为表5所列序号2项;亚高效过滤器出厂检验项目为表5所列序号1项和2项;静电空气过滤器出厂检验项目为表5所列序号2项和9~14项。
8.12型式检验
8.1.2.1过滤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时;
b)产品结果和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性能有影响时;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1.2.2空气过滤器和静电空气过滤器的型式试验按表5中“√”的项目进行检验。
8.1.2.3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在制造厂提供的合格产品中抽取,同一批次不大于100台抽3台,大于100台抽5台。
8.2判定原则
8.2.1对所抽取的一台样品,检验项目中主项有一项或次项有二项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为不合格;
8.2.2在所抽取样品中有一台检验不合格,则按8.1.2.3规定加倍抽取。加倍抽取后检验均为合格,该批过滤器判为合格品;如检验仍有一台不合格,则该批过滤器判为不合格品;
8.2.3若3台以上(含3台)过滤器都有同一个缺陷,整批产品也应判为不合格。
表5空气过滤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本标准所
属条款
适用产品类型 备注
空气过滤器 静电空气过滤器
  1 尺寸偏差 6.1    7.1    次项
 2 效率、阻力 6.2    7.2 主项
3 容尘量 6.3    7.3   主项
4 抗撕裂 6.4    7.4   次项
5 运输耐振动 6.5    7.5 次项
6 清洗1) 6.6    7.6 主项
7 防火2) 6.7    7.7 主项
8 储存 6.8    7.8   次项
9 绝缘电阻 6.9    7.9   主项
10 电气强度 6.10   7.10   主项
11 泄露电流 6.11   7.11   主项
12 接地电阻 6.12   7.12   主项
13 湿热 6.13   7.13   主项
14 臭氧 6.14   7.14   主项
注1:仅限于可清洗过滤器;
注2:仅对于有防火要求的过滤器。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志
每台过滤器必须在明显的部位设有标志,标签牢固固于过滤器外框。若有需要还应标明气流方向,标志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b)      本标准规定的过滤器型号规格;
c)       额定风量;
d)      额定风量下的计数过滤效率,或者计重效率;
e)       额定风量下的初阻力;
f)       容尘量;
g)      制造厂名称、产品出厂年、月、日。
9.2包装
  a)包装应确实能保护出厂检验合格的过滤器在装卸、运输、搬运、存放知道用户安装就位前免受外因引起的损伤和毁坏。
  b)装箱前过滤器应包在塑料袋中,亚高效过滤器或者滤芯易破损的过滤器在两端面用与端面相同尺寸的硬板保护;
  c)包装上应注明过滤器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并按GB/T191规定应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小心轻放”、“怕湿”,有必要时还应加上“向上”。
9.3运输
在过滤器运输过程中按包装箱上标志放置,并采取固定措施,堆放高度以不损坏或压坏过滤器为原则。
9.4贮存
  a)存放时应按包装箱体上的标志堆放,堆放高度以不损坏、压坏或造成倒塌危险为原则;
  b)过滤器不得存放在潮湿或温湿度变化剧烈的地方,严禁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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